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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幕墙施工
详细内容:

  玻璃幕墙施工要求条件:


  1、技术规范

  《JGJ 102-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主要内容:根据建设部建标[2000]284号文件的要求,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进研究,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,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对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JGJ102—96进行了修订。


  (1)支撑材料

  考虑幕墙特点与建筑物寿命的关系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  1).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  2).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.0mm,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.5mm;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,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。

  3).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.0mm。

  4).对偏心受压立柱,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JGJ102-2003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第6.2.1 条的相应规定。


  (2)密封材料

  玻璃与玻璃之间采用耐候硅酮胶密封,玻璃与金属结构之间采用结构硅酮胶粘结。建筑点式玻璃技术中密封胶只起密封作用,不必进行强度计算。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胶与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,性能检测合格,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以确保施工质量。


  (3)玻璃条件

  1).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.30的幕墙玻璃,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,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.20。

  2).框支承玻璃幕墙,宜采用安全玻璃。

  3).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。

  4).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,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突层玻璃。

  5).人员流动密度大、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都位,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;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,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。


  2、尺寸要求

  建筑物宜按照GBJ12-86《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》的规定,建筑幕墙水平横向扩展模数从900mm开始按1模增至最大尺寸为6000mm。其竖向扩展模数从2700mm开始按1 模增至最大尺寸为6000mm。如工程需要跨越上述尺寸时,可与制作厂家另行研究。


  3、性能要求

  1).性能要求的提出,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域、气候条件、建筑物的体型、高度、周围环境以及建筑物的重要性等因素选取,且与GB/T15225《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》相一致。

  2).应明确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、气候、环境和周围建筑物的状态。以文字和图样型式明确建筑物的类别、体型、高度和幕墙所在的部位、形状等。

  3).根据1~20的技术参数提出幕墙的各种性能要求。

  4).铝合金型材膜厚应符合“金属涂层系统”中的规定。

  5).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。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,其膜厚应大于45μm;当采用静电喷涂时,其膜厚应大于40μm。

  6).不同金属材料之间应有绝缘措施,防止异质金属间电化学腐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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